新闻资讯

商标转让的条件有哪些?商标转让的限制性条件有哪些?

  商标转让的条件有哪些?商标转让的限制性条件有哪些?企业通常有都自己的商标。取得商标权后,如果他们不需要使用该商标时,可以依法转让该商标。商标转让时,双方还需签订书面商标转让合同。那么,商标转让要具备哪些条件?商标权转让有什么限制?下面请看乐融小编详细介绍。

商标转让的条件有哪些?商标转让的限制性条件有哪些?

  一、商标转让的条件有哪些?

  (一)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

  (二)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三)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四)转让商标时需一并转让手头上的近似商标,办理商标转让或移转应当填写《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或移转。

  三、商标转让的限制性条件有哪些?

  (一)转让人必须是该注册商标或申请商标的权利所有人,任何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以欺骗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转让商标的,其转让无效。

  (二)注册商标或申请商标的权利人为两个以上的共有商标时,必须经过所有权利人确认同意后才能转让,否则转让无效。

  (三)商标受让人必须具备商标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必须是依法成立并具有经营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让人是自然人的,则必须是拥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并且被转让商标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内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范围内。

  (四)商标转让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都必须要清楚地知道商标转让方手中,在同类商品/服务上的是否还有与被转让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其他商标。如果有的话,必须同时一并办理转让。否则,该注册商标的转让在商标局的审查中极有可能被要求一并转让,或者转让不被核准。由此可能会对转让中的某一方造成的重大损失。

  (五)注册商标或申请商标转让时,转让双方必须签订该商标的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规定“转让申请手续由受让人负责办理”,因此,如果通过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向商标局办理转让申请的,所代理的只能是商标受让人的意愿。任何未经过商标所有人签字、盖章的商标转让行为都属于无效转让行为。

  (六)所有递交商标局审查的商标转让文件必须能清楚地说明该商标转让是权利人的真实转让意愿,如果说明力度不够的则尽转让双方可能通过办理商标转让公证、或者转让方主动公证转让意愿,以此确保转让的顺利成功。否则,商标局可能会要求予以补正的。

  (七)注册商标在转让前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转让前必须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否则商标局将会驳回其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的转让后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转让双方仅签订注册/申请商标转让合同,而未经商标局核准转让的法律程序的,其转让无效。

  商标转让双方在签订转让商标的协议、付清转让款项和取得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后,虽然受让人可以正常地使用该注册商标,或者享有该商标申请权利,但是在该注册/申请商标的转让申请未被商标局核准之前,其所有权仍然属转让方。

  转让人必须是该注册商标或申请商标的权利所有人,任何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以欺骗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转让商标的,其转让无效。注册商标或申请商标的权利人为两个以上的共有商标时,必须经过所有权利人确认同意后才能转让,否则转让无效。

  乐融知产温馨提示:以上就是关于“商标转让的条件有哪些?商标转让的限制性条件有哪些?”的相关介绍,如果您对商标注册申请还存在疑问,欢迎点击乐融知产的顾问进行咨询,他们会给您详细的解答。

Copyright © 2024 湘酒鬼销售   TXT地图 XML地图

本站为域名停放页面,全部内容为网页演示效果,无任何实际意义!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和删除!

城市列表: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南京 无锡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在线客服

关闭

联系电话
181-7047-0219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QQ客服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网页沟通



添加微信好友